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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隆回县湘商产业园(创业园)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宁彦乔
    2017-08-02 23:54:32   转载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机关、省市驻隆有关单位:

    《隆回县湘商产业园(创业园)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隆回县委办公室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8日


    隆回县湘商产业园(创业园)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省创新创业大会、产业园区大会精神和全市湘商产业园区建设动员大会精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地产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96号)、《关于加快邵阳湘商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湘发改地区〔2014〕1021号)、《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湘商产业园区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邵市办发〔2014〕27号)等文件精神,把湘商产业园区建设成为全县创新创业的主阵地、以湘商为主导的产业集聚区,体制机制创新的示范区,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发展目标、进度要求和组织保障

    第一条 发展目标。两年内,在县工业集中区内规划布局,建设一个1.5-2平方公里的湘商产业园(创业园),其中完成30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新建;完成招商入驻企业50家,规模企业25家。

    经济发展目标。到2016年,实现工业总产值20亿元,提供就业岗位5000个。到2018年,实现在2016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即工业总产值达40亿元,提供就业岗位10000个。

    第二条 进度要求。湘商产业园区原则上布局在现有集中区规划范围内,利用现有配套基础设施优势,加快建设进度,明确三个时间节点:到2015年9月底,新建10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完成5万平方米的投产;到2015年底,累计新建20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完成10万平方米的投产;到2016年底,累计新建30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完成20万平方米的投产。

    第三条 成立湘商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顾问,县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湘商产业园区建设、招商等实施推进工作。将标准化厂房建设暨招商、招租工作纳入绩效评估,确保建设暨招商、招租目标任务的完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向上衔接。

    第二章 规划选址及功能分区

    第四条 规划选址。“隆回县湘商产业园”共规划两处:城东南综合产业园(含木制品加工区)、城南大健康科技产业园。综合产业园选址于城东南主园区内:东临环城东路,西以伏龙江为界,南抵S317(桃塘路),北至隆回大道;大健康科技产业园选址于城南开发区内:东至民族团结大道,西毗三八水库,北抵环城南路,南邻沪昆高速。总用地规模为166公顷,其中,城东南综合产业园用地131公顷,城南大健康科技产业园用地35公顷。

    第五条 功能分区。“隆回县湘商产业园”功能分区为:1.轻工制造区(桃塘路以北、南山路以南、环城东路以西、工业路两厢,占地面积40公顷);2.电子信息产业区(南山路以北、白里路以南、环城路以西、工业路两厢,占地面积50公顷);3.富硒农产品精深加工区(白里路以北、隆回大道以南、环城东路以西、工业路两厢,占地面积60公顷);4.生物医药产业区(环城南路以南、沪昆高速以北、三八水库以东、民族大道以西,占地35公顷)。5.木制品产业区(桃塘路以南、寺山三路以东,占地30公顷);6.园区配套服务区(桃塘路以北、沪昆高速以东,占地25公顷)。

    第三章 大力发展工业地产

    第六条 工业地产的界定。工业地产是指以产业为依托,以地产为载体,以工业楼宇、工业厂房、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用房为主要开发对象,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统一设计、建设,集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为一体的工业物业。

    第七条 标准化厂房是工业地产的主要表现形式。标准化厂房是指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标准化厂房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和配套用房。工业地产项目的建设,容积率控制区间为1.5—3.5,建筑密度控制区间为35%—45%,绿地率控制区间为10%—20%,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第八条 湘商产业园区要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制订适合自身发展的标准化厂房开发建设方案,合理确定标准化厂房的总体布局、层数以及相关配套设施。轻工类厂房原则上不低于三层,重工类厂房除特殊需要必须建设单层厂房外,不得低于两层。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应大于3000平方米。

    第九条 鼓励开发兴建标准化厂房形式的工业地产。标准化厂房建设按照“政府引导、业主开发、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园区土地建设标准化厂房;鼓励用地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于标准化厂房建设;鼓励采取BOT、PPP模式建设。鼓励园区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第十条 严格控制湘商产业园以外项目的供地,提高入园供地门槛,盘活湘商产业园的标准化厂房等资产。凡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地,鼓励引导企业租赁或购买湘商产业园内的标准厂房。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根据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目标任务,国土资源部门对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单列,优先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凡投资标准化厂房建设的项目,实行优先供地,优先审批,土地采取工业用地招拍挂程序出让,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和优惠政策,按邵市办发〔2014〕2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和入驻企业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服务性收费按邵市办发〔2014〕2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谁投资、补贴谁”的原则确定标准厂房建设的补贴对象。标准厂房建设经有关部门正式验收合格后,在省里确定的每平方米60元人民币进行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按每平方米40元人民币进行补贴。县财政将对标准厂房建设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支持年限3年。

    第十四条 厂房建成后投资商自用入驻或自主招商引入企业入驻投资方标准厂房的,业主出租标准厂房时发生的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和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按邵市办发〔2014〕2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厂房建成后由经开区管委会、县直部门或乡镇引入企业入驻投资标准厂房的,业主出租标准厂房时发生的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和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按邵市办发〔2014〕2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支持产权分割。标准厂房建成后可以出租、销售,但使用者不得随意改变标准厂房的功能用途。对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厂房,在销售时允许对房产、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分割,同时支持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提供法人按揭贷款服务。标准厂房的租金或售价,由开发业主单位根据市场价格综合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对标准厂房新入驻企业登记并投产之日起按省里规定的年租金15%的标准予以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按年租金10%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期为3年。新入驻企业前三年的生产经营税收县级所得部分按邵市办发〔2014〕2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优化环境和服务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负面清单制”。要结合园区发展规划,制定园区产业目录和非准入目录,本着“非禁即入”的原则,放开民间资本投资限制。放宽准入条件,取消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最低资本限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推行“先照后证”。

    第十九条 简化审批手续。全面推行区政合一管理模式,授予园区管委会履行县级政府行政管理和审批职能,对进入湘商产业园区的项目,将市、县审批权全部下放至园区。园区管委会要主动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管,相应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属市、县审批项目,所有入园项目行政审批手续一律在园区办理,在3-5个工作日办结;属省级部门审批项目,用地、环评、能评、立项等审批手续由县职能部门全程代办,2个月内办结。

    第二十条 保障企业用工需求。根据入园企业用工要求,县人力资源、教育、经信部门,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协助入园企业对新招用员工进行上岗培训。县职业中专要广泛开展园校、厂校合作,开展订单式培训,每年为入园企业输送一定数量适用人才。加强县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每年为园区举办1-2场招聘大会。县住建、房产部门要积极为入园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要解决好外来务工人员就医和子女就学以及社保补贴问题。

    第二十一条 优化建设环境。全面落实企业无干扰工作日制度和涉企执法检查申报备案制度。县直各职能部门和单位需进入园内对企业进行检查,需事先告知园区管委会和县优化办方可入园内进行执法检查,对重点企业需报县政府领导同意。对强行承揽劳务运输和工程业务、强行索价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迅速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公安部门要在园区设立派出所并加强园区派出所警力配备,切实维护好园区治安环境。

    第二十二条 强化部门服务职能。发改、财政、住建、环保、经信、科技、商务、农业等部门,在安排各类项目资金时要向产业园区的项目倾斜,并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申报。交通、电力、公用事业、通信等部门,要把园区的道路建设、电网布局、供水、供气、通信设施纳入规划、同步建设。金融机构要对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和产业项目建设提供信贷支持。规划、林业、安监、水保、消防部门对标准厂房的建设定址、林地征用、安全准入、水保方案、消防准入等要提供高效快捷服务。

    第六章 招商引资和基础设施配套

    第二十三条 加大招商引资。积极开展全民招商与小分队招商、重点招商与网上招商等多种方式的对外推介招商。县湘商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县直各部门、各乡镇按类别下达招商任务,引进湘商建设标准厂房,引进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对乡镇招商入园的企业,实现的税收按30%列抵该乡镇税收任务。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完成年度招商任务并经核定后,允许单位发放一定数额的奖励经费。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湘商产业园的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园区功能。住建部门要安排一定比例公租房、廉租房指标用于园区配套建设。县财政从年度预算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湘商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另根据市里下达的任务,县财政据实安排湘商产业园政府自建的标准厂房建设所需资金。

    第七章 宣传引导和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 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吸引中小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或落户园区标准厂房。县内各新闻媒体要及时总结推广标准厂房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高全社会对园区发展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关心、支持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六条 严格考核奖惩。把湘商产业园区建设作为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并提高权重和分值。通过综合考评,对完成园区年度目标任务,成效显著且贡献突出的,给予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适当奖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园区建设工作定期开展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实行“一季一考核,一季一讲评,一季一奖惩”的工作机制。组织部门要把园区招商和建设工作情况作为干部提拔重用的依据。监察部门要把园区建设工作情况作为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会同相关单位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对工作推动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实行问责。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取消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当年评先资格;连续两年没完成任务,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负责人实行诫免谈话。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未涉及到湘政办发〔2014〕96号、湘发改地区〔2014〕1021号)、邵市办发〔2014〕27号文件中的内容,按省、市政策执行。本意见中优惠政策在文件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中共隆回县委办公室 2015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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